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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时间:2020-07-31 22:30:43
(一)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提交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来往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二)有担保的,若是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四)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等。
(五)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六)提供因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合同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