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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时间:2020-06-28 23:34:08
杭州合同律师整理,
梳理合同权利义务体系
1.梳理合同权利义务体系的必要性 交易事项、交易背景、交易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地位、交易习惯的千差万别,导致了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多样性和特定化,《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大量的条款均是示范性或提示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仅能起到参考和提示的作用,远远不能满足现实交易的需要。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必然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主,以法律规定为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是《合同法》的基本立法特点,很多条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是例证。 虽然合同权利义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但也“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宗旨,即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任何一份合同,当事人都有其特定的合同目的,即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或者获得的利益。因此,只要抓住了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宗旨”,就能够建立或梳理出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从合同审查角度而言,要审查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首先就要梳理出待审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
2.梳理合同权利义务体系的思维方式 基于前述分析,从实用性角度,笔者建议采取一种逆向思维方式来梳理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正向的思维方式是,通过设置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来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是终点。因此逆向思维方式就是:以合同目的的实现为起点,倒推其应当具备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作为设置和梳理权利义务体现的依据。不论是合同起草还是合同审查,均可以采用此种倒推的思维方式,其思维图示如下: 目的倒推思维方式导图 按照上述思维方式,最关键也最首要的是准确理解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仅要理解合同目的的数量(即有几个目的)、还要进一步区分哪些是核心目的,是底线利益,哪些是非核心目的。对于核心目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是不能变通和让步的(可设为谈判底线),而对于非核心目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可以适当变通或者让步的(有些可作为谈判筹码)。只有准确地理解并掌握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才能围绕该目的进行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设计,否则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就成了“无的之矢”,其实用性以及周延性都会大打折扣。 当然,律师在审查合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以己方委托人的合同目的为核心来梳理权利义务体系,而对于合同相对方的合同目的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条款,适当关注即可,即使对方的权利未进行约定,也没有必要帮助其进行补充约定,这是由律师的倾向性所决定的。
杭州合同律师事务所,杭州律师,魏宁宁 来源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