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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时间:2020-07-08 23:49:04
杭州合同律师整理,
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争议解决条款也是买卖合同的相对必要条款,是律师的重点审查内容,通常也是合同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均希望争取对己方相对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相对的有利,包括解决方式的熟悉程度、争议解决成本、与争议解决机构的沟通便利等方面。从实务角度,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和解、申请第三方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双方协商的方式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其实无须在合同中约定,原因在于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协商,所谓的“争议”也就不成为争议。申请第三方调解,由于没有强制力,本质上还是属于协商,实践中较少适用。
在律师实务中,最常采用的就是诉讼或仲裁。就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而言,要点有二: 一是争议解决的方式必须明确,不能既约定诉讼又约定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是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明确。若选择诉讼方式,应明确管辖法院。
除专属管辖之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选择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若选择仲裁方式,则应约定准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尤其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明确究竟是由哪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否则极有可能因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该约无效。
杭州合同律师事务所,杭州律师,魏宁宁 来源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