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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创业大厦809室
时间:2020-07-08 23:59:32
杭州合同律师整理,
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与返还条款审查
租赁物的交付,是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必要条件。租赁物的返还,是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必要条件。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交付和返还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都至关重要。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律师在审查此类条款时,重点要审查的两个问题是时间和标准。就租赁物的交付而言,应当明确约定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时间,且该时间应当早于计租日,同时还应当明确所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的条件或应当满足的标准,实践中往往还需要双方签署一份交接单作为双方完成租赁物交接的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必须保证交付的租赁物的安全性,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就租赁物的返还而言,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时限以及返还时租赁物应当符合的条件或应当满足的标准(如承租人物件的拆除、搬移、有关手续的注销、相关费用结算等)。若返还租赁物的时间晚于租期的截止日期,还应当进一步明确租期届满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止一段期间的租赁物占用费是否计收以及如何计收等问题。
杭州合同律师事务所,杭州律师,魏宁宁 来源 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张海燕